【B2】岳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规范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

2024-01-07 10:03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育改革,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育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业余体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公办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和职工。

第二章  师德师纪师风

第三条  加强师德师纪师风建设,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应做到: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探求和改进教学方法,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正确教育管理学生,不断拓宽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四)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维护学校荣誉。

第四条  学校要将师德师纪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制度,严格要求,认真落实。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经常听取各方面对师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改进。

第五条  学校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完善师德考核奖惩机制,对涌现出的师德先进个人,县教体局定期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也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师纪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但尚未触犯法律的教师,一经发现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有严重违反师德师纪规定的人和事,且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影响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撤职,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在年度绩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八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勤制度,规范教师考勤管理。县教体局对教师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凡脱岗或旷工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加强请假管理,认真执行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请假种类

(一)法定假

1、婚假:在职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三天。

2、产假:

1)正常产假158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同样计算在内,不得顺延。产假起始时间为分娩当日或分娩前正式请分娩假之日算起。

3、丧假: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丧假五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另给予路程假。

(二)事假:事假是指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而需离开工作岗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请假天数。

(三)病假:在编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休息无法上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根据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建议,给予准假或签署意见后报县教体局批准。

二、请假程序

(一)凡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在请假前出具请假报告书,填写《岳阳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认真填写请假原因、请假的性质(事假、病假、产假等)、请假天数及起止日期,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凡请病假者,还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化验(体检)单、病历、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主治医师签名,注明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情况、休息时间建议等),原件交领导查验后,方可请病假。

(三)凡请产假者,需提交准生证、出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资料经相关人员查验后,复印件存准假审批单位。

(五)所有请假者假期结束后,必须履行销假手续。

三、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实行校长负责制,所有请假由学校校长审批,每个月末将请假情况(超过1个月的请假人及请假原因)报教体局人事股备案。

(二)中心学校校长、初中学校校长、县直学校校长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育局人事股备案;中心学校所辖的村级小学校长请假一至七天须经中心学校校长审批;七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校长出县到外地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三)教育局及其二级机构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由股、室、站、办负责人审批并报告局办公室,两至三天要写书面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股、室、站、办负责人请假一至两天要写书面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根据《岳阳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规定: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两种。六个月以内者称为短期病假,6个月以上者称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基础性绩效;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已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础性绩效的70%;已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础性绩效的80%。绩效工资的奖励性部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原则上请假期间奖励性绩效不能享受)。因工伤致残请假按工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丧失工作能力的大病或重性精神病教职工(在教体局备案且教代会通过认可)绩效工资发100%。

(二)产假、婚假、丧假等在规定的假期内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的假期,按事假扣发绩效工资。

(三)事假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四)凡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含2个月)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级。

(五)旷工。教职工工作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提出请假但未获批准的,或弄虚作假骗得批准而离岗的,或在出勤的时间内无故不到岗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1天以上的作内部通报,并从旷工第一天起扣除两倍日平均工资;连续旷工超过5天(含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0天(含10天)者,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经教育无效的(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报相关职能部门作解聘处理。

 

第四章  教师资格与教师培训

第十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各级各类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教学岗位上任教。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园及其以上教师资格;小学教师应具备小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初中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相同等级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发展教师和高级技师双重职业素质和能力,鼓励教师申请办理更高一级的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户籍在岳阳县行政区域内。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

7.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8.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申请教师资格,即春季批次 4月15-30日;秋季批次 10月15-30日。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其他教师,暂时不进行注册。教师资格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2、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为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身体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教师培训以“国培计划”为引领,“省培计划”为拓展,市、县培训为主体,校本研训为基础,远程培训和集中培训为主要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以五年为一培训周期,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园长进行每人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十四条  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县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室、教学仪器电教站等教师培训、指导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优化教育科研队伍,提升教育科研指导能力,为教师培训创造良好条件。县一中、县八中、县明德小学等省、市、县教师培训基地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培训者团队建设,承担相关学科教师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积极创新培训模式方法。教师培训要积极适应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化,采取置换脱产培训、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送教上门、送培下乡、支教走教援教和海外研修等多种途径进行。

第十六条  提高校本研训实效。校本研训要适应各类、各岗位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教师将教育教学理论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要明确研训目标,建构研训内容,采取有效研训形式与方法开展研训活动。要加强校本研训的专业引领,加强教师自我研训的引导,通过有效的制度和科学的评价提高教师参与研训的自觉性。采取自主参与、联校研训等方式,构建校本研训的协作体,提高校本研训实效。

第十七条  建立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县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每1学时计1学分。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由学校负责考核并认定学分。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360学分的培训,其中校本研训不超过120学分。教师参加学科专任教师培训、教师专项能力培训、教育管理岗位培训所获学分和参加校本研训所获学分计入周期内的培训学分。新任教师参加适应性培训的学时数不计入周期内的教师培训学时与学分。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整体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参培计划。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选定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并及时向学校提出参培申请。要认真参加培训,确保学有所成。

第五章  岗位设置、聘用及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六至十级职员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各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湘人社发〔2016〕50号)中“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执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九条  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并执行对应的岗位工资。

2、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岗位级别聘用。

3、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采取个人对岗申报、组织评分、双向选择的方式竞聘上岗。《聘用方案》必须经学校职代会审议通过,竞聘结果必须公示。

4、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工勤技能考核(试)结果聘用。

5、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县人社局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职称职数

1、初级职称评审不需要申报职数。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县职改办申请认定。

2、高级、中级职称评审需要先申报职数。单位在岗位聘用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分别逐级向省、市职改部门申报职数。高级、中级职称按省、市核准的职数差额申报。

第二十一条  高、中级职称申报

1、申报对象必须符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教学岗位教师(含实验员、电教人员),特别是积极参加支教、走教、援教的教师倾斜原则;向农村、边远山区教师和薄弱学校教师倾斜原则;向名优教师倾斜原则和对岗申报原则。

3、优先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按下列五个优先原则顺序给予优先:

①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含县“教育教学名师”、“教研教改名师”)优先;

②山区学校、薄弱学校(含该等级职务空缺学校)教师优先;

③到边远地区及中部乡镇支教的教师优先。

④学历提升一个层次的优先;

⑤取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高一个等级的优先;

4、否决条件

①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一票否决;

②违反师德师纪师风,造成较大影响者,一票否决;

③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票否决;

④近三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不予申报;

⑤因工作过失受到全县通报批评或处理、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不予申报;

⑥近三年内有半年及半年以上时间不在岗的不予申报;

⑦未经县教体局同意,擅自在乡镇、校际之间调换工作单位,工资关系不在现任职单位的不予申报,或核减擅自借入、借出教师单位职聘指标;

5、中小学校要逐年建立教师绩效考核档案,作为教师申报初、中、高级职称的重要依据。各校制定中、高级教师职务竞聘工作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经职代会或教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6、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程序如下:

1)基层推荐: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应成立包括工会、纪检人员在内的职聘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打分对象要带齐本人所有评审材料原件,职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对面打分,杜绝暗箱操作和人情分,打分对象对本人与他人打分情况有疑问的,可查询、核实相关评审材料原件,打分结果在获得所有打分对象认可签名后,进行三天以上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严格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推荐申报对象。

2)确定申报对象:省、市核准申报职数后,各单位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差额确定申报对象。

3)材料申报:组织申报对象办理申报材料。

4)评审与审批:由市职改办组织专家评委对中、高级职务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分,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并公示中、高级职务审批通过名单,公示期满,发文确认。

7、农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在本县农村学校服务5-8年后方可向城镇学校流动;在城镇学校工作的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定期到农村学校服务。

8、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由身份管理逐步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逐步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关系转变。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法人代表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责任、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待遇等。各单位应完善聘用办法,健全聘用组织、程序,做好岗位责任制考核和聘用工作,聘用合同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六章  教师调配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调配。

(一)教职工调配坚持如下原则:“公开、平等”的原则;师德与实绩并重的原则;编制管理范围内,按需设岗的原则;学科配套、结构合理与尽力照顾教职工的实际困难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

(二)教职工调配原则上在每年暑假进行。教职工调配具体办理程序为:由申请调动人向县教体局出具现工作单位(乡镇为中心学校)签具意见调动报告;经县教体局研究,报请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同意,由教体局人事股开出调令;申请人持调令到调出单位开具介绍信;县教体局根据调出单位介绍信,向调入单位开出介绍信;申请人凭县教体局介绍信到调入单位报到上岗。调入单位凭介绍信、调出单位凭调令办理“五险一金”转移手续。

(三)因工作需要调动者,必须服从县教体局的统一调配,不服从调配者,从开出调令之日起,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关和近城地区在超编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入教师。县直学校和城关地区学校确因工作需要调配教师,必须向县教体局申请所需教师计划,由县教体局统一组织在全县范围内择优招聘或选调。中部乡镇差缺教师,报县教体局批准后,可面向边远乡镇在职教师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调等形式补充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校以工作需要为由,擅自借用外校在编在岗教师,一经发现,除追究学校校长责任外,被借用的教师一律停发借用期间财政统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责令回原工作单位,且三年内不准调动工作单位。乡镇间未经教体局同意,擅自借用教师的,一经发现,免除借入学校校长职务,并对借出学校校长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在外地工作的岳阳县籍(或配偶在岳阳县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择优调入。本人首先要提出书面申请,将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交教体局审核,经县教体局人事股汇总后报请县委编办同意,在有编制空缺的前提下,会同编制部门、人社局部门、财政部门考察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外县、外系统招聘录用的在编教师,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调出,已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本人写出申请调动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具同意调出意见后,连同调入单位《商调函》一起报送县教体局人事股,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档案一经调出,将停发其工资并同时终止“五险一金”的缴纳。

第七章  机构编制与编外用工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中学、完全小学内部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800人以上的学校增设德育办,县直学校可增设办公室,县一中增设教科室,县职专增设实习就业处和培训部。12个班以下的中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部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第二十八条  普通中学、完全中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中心学校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镇中心学校设校长1人,常务副校长1人,副校长职数按上款规定配备。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管理本乡镇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及相关行政事务,配备教育干事2至3人(所需编制在本乡镇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调剂使用),教育干事纳入行政干部管理,由教体局统一行文。各乡镇应选拔年纪轻、业务熟、能力强、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初中、小学行政干部或骨干教师担任教育干事,在教育干事岗位工作5年的,原则上必须轮岗。

第三十条  学校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为缓解教师队伍结构性“超”“缺”矛盾,鼓励教师由富余学科向差缺学科转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违规聘请编外人员和临时工勤人员。学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和临时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劳务派遣,任何学校不得与编外人员及临时工勤人员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学校确因在编教师脱产进修、产假、长期病假、支教等原因或编制短缺确需临时聘用的临时顶岗实习教师的,经县教体局审批方可聘请。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顶岗实习教师聘用数量,未经教体局审批,任何学校不得无计划、超计划聘请临时顶岗实习教师。

第三十二条  要严格把握临时顶岗实习教师资质标准。为了规避劳动纠纷,只能聘请以下三类人员:一是即将毕业的师范类大学生,二是具有教师资格证的的大学毕业生,三是退休教师,严禁从其他社会人员中聘请临时顶岗实习教师。

第三十三条  要严格规范临时顶岗实习教师聘用管理。每学期开学初,由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向人事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填报拟聘临时顶岗实习教师基本情况信息表,人事股审核后,用人单位才能与临聘顶岗实习教师签订顶岗实习合同(不得超过一年)。遵循以上程序聘请的临时顶岗实习教师,县教体局将在年终下拨顶岗实习人员生活补贴。

第八章  教师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对教师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绩效考核。教职工考核每年度一次,考核对象包括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绩效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办法为:个人述职,考核对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年度述职;群众测评,学校遴选、邀请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本班学生家长代表,参与考核对象的测评工作;小组测评,由学校行政干部、教职工代表组成绩效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且考核小组成员以高、中级教师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公示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张榜公示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

(一)有严重违反师德师纪师风行为的;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违规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或在校外兼课、办班行为的;

(二)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当年度受到党纪严重警告、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旷工3天以上者;

(四)应参加绩效考核而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五)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含分流待岗期间不服从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  对县直学校校长、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县教体局统一组织。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当年度校长绩效工资的依据,并与评优、晋级等挂钩。

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者,具有享受绩效工资、晋升职务、晋升职级和晋升工资档次的资格。绩效考核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九章  绩效工资发放

第三十九条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分配原则,充分发挥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激励导向作用,在分配中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发创造性。

第四十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差异、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打卡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按学期拨至各学校。

各学校期初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期末严格按照方案考核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平均发放,也不得按个人奖励部分标准发放。

第四十一条  各学校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教学常规优秀奖、教学质量优秀奖及目标管理优秀奖等奖励项目。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将班主任工作折算成工作量。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班主任,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另设奖项予以奖励。按照《岳阳县中小学教学质量奖励方案》,将教师教学质量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排名居全县同学科倒数1-10名的教师,在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时不能享受教学常规优秀奖、教学质量优秀奖等奖励项目。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人员(含校长)、工勤人员、非专任教师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折算成标准课时参照执行。对于学校其他相关工作可折算为工作量进行绩效工资考核计算。

第十章  干部任免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教育行政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空缺岗位选聘原则。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干部应具备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等基本条件。中小学校长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干部实行分级管理,按管理权属任免干部。副处级县直学校的教育行政干部按市委、县委的干部任免规定执行。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教育干事,初中正副校长和处室正副主任,中心小学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县直学校正副校长、书记及处室正副主任由县教体局考察任免。县直学校、乡镇中心学校不得擅自任免县教体局管理的教育行政干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乡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除校长、园长以外的教育行政干部,村级小学校长由乡镇中心学校聘任,并报县教体局人事股备案。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干部的产生采取选聘制、任命制等方法。

(一)校(园)长选聘的主要程序为:

1、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组织教职工民主推荐产生校长候选人初步人选。

2、考察确定候选人。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对民主推荐和自荐的校长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

3、召开选举大会,由候选人提出治校方案和任期目标,学校全体教职工投票选举产生校长,并按程序公示。

4、签约聘任。当选校长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集体研究后行文公布,发给聘书,并与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聘程序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教育行政干部任命的程序为:

1、初定人选。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在充分听取教职工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任人选。

2、组织考察。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对提名人选政治思想表现、组织管理能力、业务工作水平、工作实绩、廉洁情况等进行考察。考察时应采取调查了解、个别座谈和召开职代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群众测评“优秀”率未过80%的,不得直接委任。

3、决定任命。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召开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综合分析被考察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学科结构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用的人员,并行文予以任命。

(三)校长任期为三年,初任校长第一年为试用期。校长一届聘期满后,经考核,完成任期目标,且民意测评反映良好者可续聘。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调动工作,确需调动的,干部管理部门有权试聘新校长,经过一年试聘考察考核称职的,再按规定程序聘任。

校长和中层干部必须完成上级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须完善相关手续:

(一)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向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填报干部提名报告书。

(二)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组成的考察组填写干部考察报告表。考察未通过的,一律不提名研究。

(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决定任用干部时,由提名单位和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共同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

(四)在任用需报县教体局批准备案的干部时,提名单位要填报干部任免呈报表。

第四十八条  坚持校长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制度。学校应完善校务会制度和职代会制度,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乡镇中心学校应成立由中心学校校长、常务副校长、中学校长、规模较大的小学校长和教育干事组成的乡镇教育校务会,建立集体议事制度,全镇教育重大事项须由乡镇教育校务会讨论决定。县直学校应成立由党组织、行政、工会的校级干部组成的校务会,负责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乡镇初中、中心小学不再单独成立校务会。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应成立由县教体局行文的校级和处室干部组成的行政会,负责研究、讨论、布置、总结学校日常工作,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要完善教(职)代会制度,加强对学校重大事务、重要决策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第四十九条  县教体局任命的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申请辞职的,由局党委责令其辞职:

(一)对县教体局的重大决策、决定,因主观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落实和执行,严重影响全局工作的;

(二)未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本校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学校资产严重流失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谋私利,或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变相旅游、娱乐高消费等,虽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但教职工反映强烈的;

(五)品行不良,道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

(六)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称职率未达到70%,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第五十条  学校教育行政干部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引咎辞职由教育行政干部本人向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教体局组织调查后作出决定,向提出申请者本人和所在学校下发同意辞职通知书。

(二)责令辞职由教体局向教育行政干部本人发出责令辞职通知书,教育行政干部本人可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书15天内向教体局提交申诉报告,教体局组织调查组到学校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将结果向教育行政干部本人和所在学校反馈。

(三)在辞职审批期间,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

(四)学校教育行政干部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应安排教学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干部提拔、异动时,一律实行离任审计,凡发现有经济问题或在任期内使单位增加负债者,一律不得提拔或异动,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作就地免职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以前所作有关教师管理办法、规定或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